电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地/国内长途ddn、fr/atm电路、2m数字电路租用业务、mpls/vpn电路。
本协议项目下的sla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指定的电路提供在电路可用率、电路误码率、故障受理时间、电路开通时限等指标方面的承诺;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电路及服务,并以协议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内容
1、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ddn、atm、2m数字电路、mpls/vpn等电路,组建内部传输多媒体数据网络,并要求乙方对以下电路提供sla服务。(详见附件二:提供sla服务的电路清单)。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ddn、atm、2m数字电路mpls/vpn等电路的服务水平协议。(以下简称sla)。
3、乙方提供甲方sla服务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范围为由乙方产权所有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二、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及赔付标准
详见附件一: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赔付标准。
三、费用及付费方式
乙方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收费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收费如下:
1. 月租费(含sla收费)等详细电路收费情况见附件一。
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资费标准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月起,3.1项目的“资费标准”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 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第7条“赔付的款额” ,经过双方确认后,乙方将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和方式下支付给甲方。
4. 乙方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电路月租费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5.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乙方将依照协议,按期向甲方依时收费。甲方指定付款的银行帐号支付月租费,由银行根据委托收费协议进行托收。
6.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当月25日前将本月租用电路的费用付清。甲方有责任在租用电路期满前,付清全部租用费用,甲方未付清所欠甲方费用前,乙方无责任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
7.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果产生新的需要提供sla服务的电路需求时,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收取电路月租费(含sla收费),并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单位公章的付款通知单,该付款通知单视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乙方的数据电路转让、转租、转卖给第三方使用;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承担因被终止合约引起的电路中断等后果。
2. 甲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付费。
3. 甲方保证其连接到租用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达到sla条款的承诺指标的各项要求。如乙方不能按照附件一的租用电路标准提供给甲方,依协议规定赔付。
2. 全天候服务响应。乙方7*24小时响应甲方故障申告,指定a、b角作为专业维护服务经理。名单为:
五、违约及赔偿条款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2. 在协议期内甲方终止提前租用电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电路,必须照常支付剩余租期电路租费的40%,直到协议期满。以上费用,甲方必须在终止本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在协议期内甲方终止提前租用电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电路,甲方需要赔偿乙方为实现sla承诺所付出的工程费等成本费用支出(相关工程费用在施工前须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4. 甲方按本协议书商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向乙方支付租用数据电路的费用。如不按时支付,每延迟1天,甲方按迟付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并继续履行合约。超过2个月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承担因被终止合约引起的一切后果。
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目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