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
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更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严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一)建立进校园审批制度。全省范围内部署进中小学校的社会事务,须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安排。各地开展的本地区进校园社会事务,须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安排,并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批准的进校园社会事务,按照实施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开展。清单之外的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安排临时突发性事务进校园。
(二)从严控制进校园项目。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涉及国家安全、人防安全、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反邪教、反传销、防诈骗、防灾减灾、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禁毒防艾等工作,以及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布置实施,其中已经融入教材和日常教育教学的,不再单独安排进校园。
(三)规范进校园形式。经批准的进校园社会事务,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延长时间,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中小学生和教师到校外参加相关活动,不得安排教师参与执勤等工作。每所学校每学期组织参加的进校园活动不得超过3项。
(四)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把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拆迁、招商、庆典等事务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要求学校停课或借用校园场地设施和教师承办相关活动。不得强制或以与考核挂钩等方式要求学校和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应用程序)、关注平台公众号以及参与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网络答题等活动。
二、从严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一)建立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直部门下一年度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报省委审批。各地开展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经当地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未经审批同意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二)从严控制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数量。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集中清理,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确保应减尽减、能减必减。清理后仍保留的事项,按照实施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开展。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三)完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减少表格等材料,不得简单以留痕、台账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各类线上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三、从严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一)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须统一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其他一般性工作原则上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严禁临时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会议服务、接待、礼宾等无关事项。
(二)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的培训和会议。涉及中小学教师的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中小学校派员参加。创新教研指导,多维度、多形式观测教师教学水平,减少不必要的教育教学培训活动。